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公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8/28 11:49:35] 来源:  阅读:3412 次

 

皖司通〔200357

 

各市司法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公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房屋拆迁管理工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办理公证并办理证据促使;实际强制拆迁的以及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被拆迁房屋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情形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到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

二、涉及房产所有权变动的下列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进行公证:

1、继承房产,继承人应当持继承权公证书和房地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收益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及房地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接受房产赠与的受赠人应当持经公证的赠与收、受赠书或合同,以及房地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公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涉及房产方面的公证事项,由该房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四、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公证处的工作职责。承办公证员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合法和公证书的质量。在坚持公证基本程序的前提下,尽量方便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五、公证处应按国家和省定公证收费标准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对于一些批量的房产公证事项,公证处可在现行公证收费标准幅度内给予一定的优惠。

六、公证处依法对办理的房产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因出具错误公证书并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要按照《安徽省公证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处应加强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与协作,相互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办理房地产公证的相关工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分别上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和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00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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