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房产交易税费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出台

[日期:2015/3/16 0:00:00] 来源:  阅读:4981 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于2015211日至331日,实行房产交易契税补贴政策,对在此期间购买商品房缴纳契税的购房者,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现将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2015211日至331日,凡在铜陵市购买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且在20154 30日前进行申报交纳契税的购房人,给予补贴:购买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由同级财政按房价1%的比例给予契税补贴;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新建商品住房,由同级财政按房价2%的比例给予契税补贴;144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中,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房价2%的比例给予契税补贴,超过144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由同级财政按房价1%的比例给予契税补贴。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屋后,卖方需凭政策施行期间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据,以及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契税完税凭证,由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对成交的商品房契税补贴对象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时间:510-15日(节假日除外),地点:市房地产大厦3楼房地产市场管理科,并加盖“2015年春季房产交易契税补贴专用章,逾期不办理契税补贴确认手续的,视为放弃。

县域范围内成交的商品房契税补贴对象,由县住建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确认。

凡符合契税补贴政策的个人,在缴纳契税后凭身份证、加盖“2015年春季房产交易契税补贴专用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向同级财政申请补贴,填写“2015年春季房产交易契税补贴申请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预算中安排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给补贴对象。

对已享受契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退回已享受的契税财政补贴或自产权登记之日起三年内进行再转让,在缴纳契税时退回已享受的契税财政补贴。

 

 

 

 

 

                                              201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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