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成果
铜陵市国家园林城市 复查迎检报告
作者:     添加日期:2012-07-05    浏览次数:

考核办法

 

 

为巩固园林绿化建设成果,全面提高园林绿化管养水平,努力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依据国家、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住房城建委绿化管护合同中有关规定的条款。

二、考核内容

(一)园林绿地景观整体效果;

(二)绿地中的行道树、各类绿地、草花等植物的养护质量;

(三)各类园林附属设施管护质量;

(四)各类绿地的环境卫生质量;

(五)养护队伍的管理和安全生产情况;

(六)养护台账资料及机械设备使用保养。

三、考核方法

考核检查由市住房城建委牵头,市园林管理局组织实施,按《铜陵市住房城建委园林绿化精细化考核评分标准》分项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每月考核汇总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养护经费发放及扣除的依据。主要采用以下方法考核:

(一)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平时由园林局人员到各养护绿地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管护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并作为打分依据,每月月底进行定期考核,由委城管科会同园林局及相关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打分、现场照相、现场指正等方式及时记录、打分。

四、考核要求

(一)养护单位须建立健全每日巡视制度,做好每日巡视记录。除正常日常养护外,发现问题及时按规程做好处理。每周一次向考核实施单位市园林管理局上报巡视记录报告。

(二)市园林管理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养护单位出勤情况和每日巡视记录,如无人出勤或记录不完善,第一次将扣除养护费500元,第二次1000元,第三次2000元。

(三)人员保证,统一着装。养护单位应配备足够人员及设备。养护人员应不少于特级、一级每人7000m2,二级每人10000m2,三级每人15000m2的最低要求配置人员。如人员、设备不到位,先予以书面警告,仍达不到要求的,第一次扣除养护费500元,第二次1000元,第三次2000元,若养护人员长期不到位导致工作不能有效开展,造成苗木损毁、园林设施破坏、园林景观影响严重等事故,园林局报请市住房建设委终止其养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养护单位承担。

为推进养护管理规范化,现场养护人员工作时须穿戴印有醒目公司标识的统一制服,如日常检查中发现养护人员未按要求统一着装,按管护人员不到位处理。

(四)养护单位应积极配合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工作,服从考核单位的管理。如养护单位不能积极配合考核单位的工作,或达不到整改要求,先予以书面警告,仍达不到要求的,第一次扣养护费500元,第二次1000元,第三次2000元,仍不整改将终止其养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养护单位承担。

养护单位若不能及时或不能按标准完成养护范围内的养护工作,市住房城建委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养护,所发生的费用,从养护单位的养护费中扣除。养护期树木花草发生死亡,养护单位必须及时补植,若未按规定及时补植,市住房城建委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补植,补植费用实际发生的费用加20%的管理费,从养护单位养护经费中扣除。养护单位养护期间,如未按协议进行养护或未经住房城建委批准,进行项目分包、转包,市住房城建委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所有损失由养护单位承担。

(五)因养护单位疏于管理,养护工作不力,造成养护标段内苗木死亡、病虫害疫情暴发等苗木、园林设施损失,市住房城建委将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或扣除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养护费,并要求限期采取措施整改到位、恢复原貌。如遇冰雪、干旱等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除外。

养护期间养护地点被市领导点名批评的、被市级媒体曝光的、群众投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经核查属养护单位养护不当造成的,在当月考核整分中加扣5分。

(六)为加强常规养护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考核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养护工作例会,各养护单位须准时派单位负责人参加,无故缺席者,每次扣除其管护单位养护费500元。

(七)养护单位须认真保护所承担养护区域的绿地及绿化材料。如遇第三方损毁,应主动检查其相关审批手续,并跟踪其活动,避免绿化材料缺损;如开挖方无法出具有效的手续,养护单位应及时制止其开挖行为,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园林局和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否则视养护单位不作为而造成的苗木缺损、死亡等一切后果由养护单位承担,并按第(五)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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