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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园林局小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材料采购、服务项目交易 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添加日期:2018-12-24    浏览次数: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小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材料采购、养护等项目的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根据《铜陵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参照《铜陵市住建委小额工程施工、材料采购、服务项目交易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住建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4日

  

  

铜陵市园林局小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材料采购、服务项目交易实施办法

(2018年12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材料采购(指绿化工程类材料采购,下同)、养护等项目的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根据《铜陵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参照《铜陵市住建委小额工程施工、材料采购、服务项目交易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成立市园林局小额园林绿化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绿化建设科、绿化管理科、质量监督科、规划科技科、财务科、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全面负责小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材料采购、服务项目交易招标、审批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同时确定项目招标文件、清单价格及评标办法等,确定后报委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宜由局园林绿化建设科承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 、材料采购、服务项目,根据合同额度,实行项目分类:

  (一)经委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委托并通过审批后,园林局对口委牵头科室共同开展交易活动。具体额度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数)以下的小额园林绿化工程;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数)以下的材料、苗木、养护服务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数)以下的服务类项目。

  (二)经委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委托并通过审批后,由园林局组织开展交易活动。具体额度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数)以下的小额园林绿化工程;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数)以下的材料、苗木、养护类服务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5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数)以下的服务类项目。

  (三)经委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委托并通过审批后,由园林局从小额园林绿化项目企业备选库中直接委托或抽取,其中直接委托的,应当经园林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小额园林绿化项目企业备选库由园林局通过公开征集业务能力强、履约能力好的企业组建。市住建委授权委托的下列小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苗木材料采购、养护等服务项目,其交易单位可从小额园林绿化项目企业备选库的成员中直接委托或随机抽取。具体额度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数)以下的园林景观、绿化及相关设施设备建设等工程;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数)以下的绿化设备、绿化养护服务、工具等材料的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数)以下的服务项目。

  第四条  小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材料采购、养护等服务项目交易应当在市住建委网站和园林局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征集)公告。如涉及古建等专业建设和有特殊需求采购等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经委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五条  小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材料采购、养护等服务项目交易评标办法参照市公管局确定的招标办法执行。原则上,项目交易、清单编制等工作应当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和第三方审核机构办理。

  第六条  小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材料采购、养护等服务项目交易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发起。项目由园林局发起,获委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委托并通过审批后,在市住建委和园林局网站公示。

  (二)公开招标。园林局应在开标前至少五日内,在网站进行招标公告。

  (三)开标。开标应按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同步做好会议签到、核验投标人资格、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技术承诺与报价结果记录、确认等环节工作。

  (四)评标。小额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材料采购、养护等服务项目评标工作由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园林局牵头,结合项目性质,组织有关专家参与,且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专家人员从专家库抽取)。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推荐中标候选人,并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邀请委纪检组参与监督。

  (五)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同中标人签订合同。逾期未完成签订,除不可抵抗力等非中标人原因外,对原中标人进行扣分或清除出库等处罚。

  (七)保存招标活动资料。

  第七条  开标时,无效标的认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交易活动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进行交易,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园林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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